“口供和警方勘查高度一致” 无罪判决书认为,徐辉的“部分有罪供述不合情理,存在诸多疑点,不足采信”,因为徐辉“供述的诸多细节过于准确,不合情理”。如供述作案工具是电线,暗红色有白点,一米多长,七成新,是从附近发电房的里面左侧地面上捡的;抛尸后发现被害人拖鞋掉在路边,就将拖鞋丢掉的细节,与警方的现场勘查情况高度一致。原因是案发现场案发时没有月光、灯光,徐辉供述的细节如此准确不尽合乎情理。 尼龙绳?钢丝绳?电线? 此前有罪供述,徐辉使用的杀人工具别是打鱼用的尼龙绳、直径二三厘米的黑色钢丝绳和电线。无罪判决书认为,案件中作案工具并不能确定。警方没提取到尼龙绳证据,二三厘米直径的钢丝绳很粗不合情理,且公安人员及警犬没发现钢丝绳。警方的确提取到一根电线,与徐辉供述吻合,但物证检验报告显示,该电线上毛发鉴定结果并非徐辉和死者的。据死者伤情,并不符合一般情况下电线勒所致,这说明电线很可能不是作案工具,或者是他人作案所用工具。 “现场证物”不翼而飞 法院调查,公安机关在第一现场不仅提取到带有片状血迹的编织袋,还提取到带有点状血迹的黄色封口胶布和灰色压缩板,但限于当时的技术不能进一步检验。现场照片、扣押物品清单上显示公安机关扣押编织袋,但未显示有封口胶布和压缩板。辩护律师侯衍涛说,在一次庭审时,他和徐辉要求当庭出示该证物,但公诉机关回复说“找不到”,让他倍感惊奇。 阴道提取物DNA不能证明 警方曾从严某体内提取到两个人的精液。经D N A检测,其中一个人是其男友,另一个经鉴定,“不能肯定是徐辉的,但也不能排除是徐辉的”;警犬的气味鉴别鉴定,则来自两条警犬。无罪判决书认为,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不具有确定性,原因在于,限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和客观情况,D N A鉴定只能提取到四个点位鉴定,概率过低,鉴定结论远达不到同一性的证明要求;警犬气味鉴别鉴定可靠性不足。 【热点网www.o-sky.com 网络综合整理】 |